妻子出轨 陕西男子约“男小三”谈判 持刀追砍对方致重伤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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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妻子出轨之后,陕西宝鸡男子于某没有离婚,也没有和妻子大吵大闹,他选择和“男小三”陈某某见面谈判。谁知这是一次“鸿门宴”。陈某某赴约后,遭于某持刀追砍,最终重伤残疾。而2021年10月,于某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二年七个月。

1987年出生的于某是河南郸城县人,家住陕西宝鸡。

2020年3月6日17时许,于某约男子陈某某在宝鸡市陈仓区一处麦地北侧的南北路上见面。因陈某某与于某之妻之间的男女关系问题,二人发生争吵,于某从骑行的电动车后坐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和剪刀,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追砍,致陈某某全身多处损伤。

作案后于某在现场报警等候,后被民警抓获,陈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陈某某在宝鸡市高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被诊断为下颌骨骨折、颧骨骨折、眶骨骨折、多发性大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头皮撕脱、面部损伤、耳廓开放性损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左眼玻璃体积血、右眼玻璃体后脱离等。

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案件审理期间,于某亲属与被害人陈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害人陈某某对于某表示原谅,并建议对于某从轻处罚。

当时出警的民警说,最初接到报警称有人打架,民警赶到后发现广告牌下水泥石板上坐着一男子,身旁放有一把砍刀和剪刀,男子身上有血迹。该男子自称叫于某,因被害人是他媳妇情人,遂将其砍伤。他本人拨打110报警的,被砍伤男子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在现场,民警从于某身上查获手机三部,作案用的砍刀和剪刀一把并扣押。于某对砍伤人的现场即光头强草莓园和北坡公园中间麦地里进行了指认。

被砍的陈某某说,他和于某妻子张某某在陈仓区汽车站上班期间认识,他俩之间有男女关系,平时互有联系。事发前两天,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她丈夫在她手机里发现了两人的聊天记录。2020年3月6日下午,张某某打电话让他去谈谈,没有说什么事。他到北坡公园,买了根甘蔗。在公园附近草莓园路边看见张某某和他丈夫。见面后说什么记不清了,当时张某某丈夫从旁边电动车后备箱取出个东西,就打他,他转身就跑,被麦地里土堆绊倒了,张某某丈夫就打他,他用甘蔗挡时,甘蔗断了,张某某丈夫打他前后大约两分钟,他说有话好好说,后来他就没有知觉,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

于某的妻子承认,自己和陈某某有不轨关系。她和陈某某在陈仓客运站上班期间认识,后来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事发前三四天,她丈夫于某发现了她和陈某某婚外情关系,一直逼她约陈某某出来解决这事。事发当天,她约陈某某见面解决此事。她和于某骑电动车先到,陈某某后到,来时手里拿着一根甘蔗。后来于某和陈某某说事情,她就在旁边等。她听见于某向陈某某要五万元,然后同意离婚。陈某某不愿意,让于某报案去。于某很生气就从电动车后坐下取出一把砍刀去砍陈某某,陈某某往麦地跑,刚跑几步就被于某追上砍,开始陈某某还用甘蔗挡了一下,后被于某砍伤在麦地里,她去拉于某,拉不住,她的胳膊也被于某碰伤了,她看见要出人命,就骑摩托车往大路上走,碰见两个女孩,借一个女孩手机拨打110报警,并让另一个女孩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她害怕于某用刀砍她,没有去现场。后来她看见救护车去出事的地方,她才跑过去,帮着医护人员把陈某某抬救护车上,跟着去医院,并给陈某某办理了就诊卡,直到警察来了解情况才离开。于某让她约陈某某见面目的就是解决她和陈某某婚外情之事。事发当天,从家里出来时,于某说心里过不去这个坎,让她和陈某某各给他5万元,就同意离婚。于某出门拿刀的事情她不知道,要是知道就不会约陈某某见面了。于某拿的刀应该是家里以前杀猪用的砍刀。

于某则在到案后供述称,事发前四天,他发现他妻子手机微信里有何一个叫“我本善良”男的聊天记录,还有两人互发的裸照和视频、开房记录和暧昧聊天记录。3月6日,他在他妻子手机上又发现那个男的裸照,更加生气,就让他妻子约那个男的过来。那个男的在电话里说不来,并问想咋办,他让那个男的给五万元,他就和妻子离婚。那个男的不愿意,让他去告。后来他就让他妻子约那个男的见面。

事发当天,他从家里后院窗台上拿了一把劈柴用的砍刀和一把剪刀,放在电动车座下面储物盒内,就和他妻子一起去了。后来那个男的也到了,手里拿着甘蔗,问他咋办。他让那个男的拿上五万元,他就离婚。那个男的用甘蔗指着骂他,让他去告。他当时气恼了,就从电动车上拿出砍刀和剪刀,去追砍那个男的,那个男的用甘蔗在他头上打了一下,并把砍刀打掉,他捡起来继续在那个男的身上乱砍,砍他头上和胳膊上,最后一刀砍在那人的脑门上,流血比较重,伤口比较长,那个男的就倒在地上,躺着,那人想站起来,他怕打他,又在那人手腕、小腿上砍了几下,那个男的就站不起来。那个男的让他冷静,并承认和他妻子发生过性关系。他这才转身走了,并电话报警,坐在草莓园路口等警察。

宝鸡市陈仓区法院一审认定,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九级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引发事端,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量后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于某不服上诉,认为被害人在案件发生上存在过错;其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为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害人在案件引发上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减轻于某的刑事责任。但其在约被害人商谈二人间婚姻家庭问题的时候,事先准备了砍刀和剪刀,后因商谈发生争执后遂持刀致伤被害人,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较大,近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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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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